【独家焦点】女导游穿着“紧身裤”被质疑是色情营销?戴有色眼镜的才是无聊

2023-06-23 11:16:03     来源 : 历史求知所


(资料图片)

“裤子包得这么紧,是不是色情营销?”辽宁大连,一名女导游正在车上给游客讲解景点特色,但是其中一名游客却拿出手机,对准了导游的腰胯部位猛拍,并且还指责她裤子穿得太紧身。

近日网络上流传一则“女导游身穿紧身裤被游客质疑投诉”的新闻。新闻中还配了游客拍摄的视频和视频截图,这则新闻引发了不少网友的深刻讨论。从视频或者截图中我们可以看到,该名女导游上身穿灰色防晒衣,下身穿蓝色冰丝阔腿裤。这在很多人眼中是再正常不过的夏季穿搭,却被拍摄视频者认为,导游身穿紧身裤,有色情营销的嫌疑。视频一经流传就在网上引起了广泛讨论,但是网友们的观点非常一致。有网友认为“包裹得这么严实,裤子也比较宽松,哪里来的色情?”有的网友说“明明是偷拍视频者内心肮脏,还道貌岸然地指责别人。”视频中女导游的这身穿搭非常正常。由于事情发生在6月15日的辽宁大连,此时当地的天气炎热,导游本身的工作就是需要带领游客们辗转各个景点并做讲解,因此穿着轻便便于工作,以及为了满足防晒的需要,这样的穿着是必不可少的。大多数人在这样炎热的天气下,都会选择轻便透气的衣服,尤其是大部分女性,还会选择具有防晒性能的衣服。

那么视频中的女导游在这样炎热的天气下,选择轻便防晒的着装,有问题吗?有问题的,但是有问题的不是女导游,而是拍摄视频的游客。但凡有正常三观的人,都不会盯着异性私密部位看,就更不别提私自偷拍视频又上传到网络上了。不知道这名游客拍摄这种视频并上传网络的真实意图是什么?是出于猎奇心理,想得到公众的支持,然后大家一起声讨这名导游?还是觉得偷拍这种视频有意思,以此为乐,娱乐大众?但是不管这名游客出于什么样的心理,他的目的都落空了。是的,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增强,社会大众开始利用网络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确实,网络在社会监督手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这种监督不能超过法律的界限,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点评】1、视频拍摄者的行为是否违法?根据民法典第999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本案的拍摄者适用于这条规定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根本原因在于他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行为。恰恰相反,他是为了个人的一己私欲。根本的出发点就是错的,又何谈后续行为的正确性?视频拍摄者的这一行为无疑是违法的。2、作为受害者女导游又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根据民法典第991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视频拍摄者未经导游允许,私自拍摄导游视频,又发到网上,目的自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不仅这种拍摄行为是违法的,更是侵害了导游的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民法典出台后将原有的,“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的情形删除。因此,只要非法制作、公开使用他人的肖像,就构成侵犯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视频拍摄者私自偷拍被害人视频并发布网上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受害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以法律手段要求侵权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3、随着扫黄打非活动的大力开展,色情营销早已不敢在光天化日之下现身了,而且全车的人都不感觉女导游的穿着有什么问题,偏偏只有这名拍摄者觉得是色情营销,那问题为什么不在自己身上找呢?女性本来就有穿衣自由,这种衣服既不暴露,也不低俗,是大街上随处可见的正常穿搭,却被有心人肆意抹黑造谣,实在是可恶至极。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任何方式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更不可取,本案的这种行为只能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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